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近日,我市“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正在进行中,上周,民民重点为大家整理了整治范围、整治措施以及时间安排,其中整治措施包括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
民民将陆续为大家详细介绍
不同的整治措施分别对应哪些情形
那么今天
就先和民民一起来了解一下
符合撤销登记情形的
社会组织都有哪些呢?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设立分支机构的;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基金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注:本文转自杭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