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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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式现代化具备五大基本特征。一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十四多亿人口的现代化。在“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预计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近年来的低生育率也会带来劳动力结构的改变。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深,“人口规模巨大”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二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四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坚持绿色发展。五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坚定地反对通过掠夺的方式实现现代化的道路,而是在维护世界和平中谋求发展。了解这五大特征以后,社会组织可以思考,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围绕不同的发展任务,社会组织可以做什么、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分为两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最重要是在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社会组织发展要做到四个“更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规划》也设置了社会组织相关发展预期指标,包括壮大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增加社会组织固定资产、提升获3A及以上社会组织的占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从以上的目标和指标中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有着什么样的期盼,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也进一步得以明确。
社会组织大小范围
接下来简单地从狭义和广义上了解社会组织的概念。小范围的社会组织,也就是狭义上的社会组织有三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以上这三类非营利法人都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大范围的社会组织,也就是广义上的社会组织,囊括众多组织类型。一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认定的,除了上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外,还有一类宗教场所,属于捐助法人,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宗教场所数量较少。二是免登记、不登记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包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以及其他14个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三是在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福利院、养老院等。四是在省级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五是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这部分包括在北京、成都等部分城市认定的社会企业。六是属于特别法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可以包括二个以上的人员经常性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
围绕社会组织的相关概念有很多,深入了解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去理解在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
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特征
根据近年来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观察,主要总结出以下几个特征:
重视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建。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要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等。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各类组织的章程中,把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并加强对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建工作目前在实施过程中有五个同步。第一是与成立登记同步,根据2016年9月民政部印发的《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需要同时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一经批准登记,要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二是与章程核准同步。根据2018年4月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需要增加党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表述。第三是与年检(年报)同步,社会组织要在年检(年报)材料中,详细填报党建工作的基本信息及具体开展情况。第四是与评估同步,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并逐步增加党建工作的分值权重。第五是与政策法规制定同步,例如在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上规定,社会组织的心态要调整,不仅仅是把其作为简单的工作内容,更是要高度重视起来,将其视为明确社会组织政治方向的一种动力。
明确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
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过程中,各项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例如:
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2002年10月,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社会团体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
2007年8月,民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评估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2013年12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夯实慈善事业的基层工作平台;
2014年2月,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当中强调“两只手”,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首先是要做到规范运作,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2017年3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提高监管效能;
2018年1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2020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多处提及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慈善法律制度基本定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注: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政部于2018年8月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慈善法律的相关制度基本定型。
有部分同仁可能会有疑问,《慈善法》出台后,199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仍然有效,那么两部法律的关联与区别是什么呢?从《公益事业捐赠法》到《慈善法》,其实反映出社会对于公益慈善的观念和理解发生重大变化。《公益事业捐赠法》更多的是从捐赠这一行为出发,强调捐赠和受赠行为的规范性。随着不同概念的变化和对慈善认识的加深,人们逐渐认识到做慈善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具备专业的能力。除了捐赠行为外,《慈善法》也对募捐行为提出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此外,《慈善法》设有慈善信托专章,进一步拓宽慈善参与渠道;设有慈善服务专章,明确了慈善服务的内涵与志愿者权益保障等内容。总的来说,《慈善法》对涉及到慈善的重要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
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1万家,已登记社会组织超90万家。各方都期待在《慈善法》修订完成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个条例“三合一”工作全面完成,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更强。
社会组织的两大任务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关于社会组织有许多表述。包括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等等。在报告中,最能反映社会组织在新征程中历史任务有两个方面:社会组织促进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
一是
社会组织与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都对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相关阐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第一次分配遵循的是市场机制,按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遵循行政机制,政府获得税收后进行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第三次分配则是遵循道德机制,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慈善事业中的分配,不仅指捐赠钱款财物,还包括提供慈善服务、捐献(例如无偿献血、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
在三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都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角色。对政府而言,促进三次分配能够强化其服务人民的观念,转移部分公共职能,并对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对企业而言,需要其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以自愿为前提捐赠部分利润,组织员工投身志愿服务,并传播商业运作模式。对社会组织而言,则是承接部分政府转移职能,扮演服务供给角色,韧性融入基层治理格局,并发挥资源协调的角色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三次分配将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空间、领域与资源将会超过历史任何时期,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互益事务与公益事务,这也意味着社会组织肩上的责任将会更重。
二是
社会组织与民主协商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拓宽社会组织协商渠道,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包含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多种协商形式。这说明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协商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因此,可以进一步去思考,社会组织如何通过何种形式有效参与民主协商,包括社会组织内部协商,社会组织间的协商、政社协商等等;协商体系有哪些组成部分,如何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对社会组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影响。
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特征
关于社会组织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我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不断加强规范建设
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具体有四个方面的表现:第一个是党建引领,尽管有些机构暂时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并且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第二个是强烈的政治意识,社会组织要明确发展方向紧贴国家大政方针,特别是与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项目合作、参与“一带一路”积极走出去相关活动,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第三个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要时刻牢记自身的使命愿景与宗旨,保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第四个是行为性,社会组织遵守相关的法律政策,不仅仅是写在文字上和发布上网站上,而且是落在具体的项目设计和行为落实上,社会组织在实施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和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范。
能力方面的挑战
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包括科学决策能力、法人治理能力、资源动员能力、营销能力、对外交往能力等方面。如何保障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实行有效履职,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如何开发资源渠道,探索新的资源模式,动员多元社会资源投入服务;如何构建与政府、企业、媒体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关系等等,都是社会组织要持续面临的挑战。
信息方面的挑战
社会组织与政府、捐赠人、受益者等相关方之间是否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信息沟通是否有效,信息发布是否全面、透明、真实和客观。这些都是社会组织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需求回应的挑战
对社会组织而言,最主要的挑战就是如何去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包括如老人、特殊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需求,以及如文化、体育、教育、环保等领域的一般群体的需求。此外,社会组织能否回应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诸多关切,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
基于对社会组织发展脉络和特征的以上观察,我认为未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一是
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
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尤其在突发事件中的法律地位,使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有法可依,能够快速有序响应政府和社会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独特优势和巨大潜力。强调社会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这里涉及到的是对于社会组织观念的改变。在传统认知中,社会组织天然就是要强调其对社会的付出与奉献。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也同样重要,包括完善非营利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收减免、土地和金融等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激励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组织法律与法规的有机衔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与《慈善法》的对接。
二是
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内部运行水平
做到治理规范、决策科学;运行高效、流程顺畅;使命一致、人员专业;信息通达、沟通便利;项目创新、品牌提升,包括机构品牌和公益项目品牌的影响力打造;利用数字赋能,做到智慧办公。对于需要面向公众筹款的机构而言,利用数字化手段来提升机构的筹款管理水平和做好捐赠人维护工作尤其重要。
三是
重构外部关系,提高绩效影响力
包括:赢得政府信任,社会组织所参与的公共服务都与政府有关联,要积极主动地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让政府部门了解社会组织在做的事情。获取社会声誉,社会声誉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的基础,要积极树立正向积极的形象,主动维护社会关系。进行持续传播,建立与媒体的良好关系,通过各类自媒体平台进行机构活动的日常传播。借鉴商业模式,学习好的企业理念和思维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管理绩效。履行智库功能,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理论研究等服务。
四是
多维度强化创新探索
在以下六个方面持续发展:
加快区域性社会组织协同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借助平台组织的力量,加强区域内社会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联动,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影响力,构建良好区域社会组织生态环境。各区域间的社会组织也要协同沟通、相互学习与借鉴。
激发社区活力。建立健全五社联动机制,广泛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推动社工站、社区基金会、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社会企业等多种组织的发展,开展社区多种类型的服务,促进社区联结。
加快职业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已经有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社团会员管理员、劝募员等相关职业,《劝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也于 2022年8月颁布。对此,社会组织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
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履行社会智库职责。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7年,民政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有序发展。传统的社会组织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服务的很少,而这里讲的社会智库须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并不是为政府部门提供过一些决策咨询服务的就可称之为社会智库,只有将大部分的时间、经费和人力都用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才是社会智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建设中的作用。苏州市政府在2022年9月印发《关于强化机制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发展的工作意见》,当中明确在产业创新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的重点细分领域都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为行业发展提供产学研合作、技术研发支持、产业人才培养。从这份文件中可以看到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如何更精准更精细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的高质量发展。
借助“一带一路”倡议,推动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为一带一路的沿线企业提供外部支持和服务,有条件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可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制建设。
总的来讲,社会组织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社会组织也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政府要信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要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用起来”,社会组织有用武之地。社会组织有为有位,社会组织自身要克服诸多困难,避免“坐”“等”“要”,一件事一件事“做起来”,在社会中赢得应有的社会地位。社会组织在产业集群、区域发展、智库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打破传统思维和习惯,勇于创新,“闯起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建设新路子出来,贡献社会组织独特的智慧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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